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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有闲置土地 不得再拿地

发表于2011-12-23

今后,开发商闲置土地信息,将由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抄送金融等部门,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闲置土地开发商不得拿地,也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这是国土部昨天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该办法从昨天起至明年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给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发信函或通过电子邮件ytang@mail.mlr.gov.cn提出建议和意见。

《办法》明确,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而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办法》明确,《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置换土地等六种办法可供协商。协商不成,则“该罚的罚,该收回的收回”。

具体“罚”和“收回”规定和以前的规定一样,即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并同时公开闲置原因。从此前多宗土地闲置案看来,不少是因为政府原因造成延期开工。对此,《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办法》强调,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依法收回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示。

发表于2011-12-27
发表于2011-12-27
发表于2011-12-27
发表于2011-12-27
好政策!!~~
发表于2011-12-27
哈哈。。
发表于2011-12-27
发表于2011-12-27
我不信。
发表于2011-12-27
发表于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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