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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招标 中标候选人必须要“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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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建设部:工程招标 中标候选人必须要“见光”
太原飞龙
发表于
2005-11-25
进微信群讨论
针对工程招标存在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建设部要求——
工程中标候选人必须“见光”
昨天,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加强对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重点监督。
据了解,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招标人往往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或过高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或者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暗箱操作,甚至还出现了“低价抢标”行为,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现象的出现。针对这些现象,建设部提出了以下意见。
中标候选人要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说,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其实早在今年5月份,北京市为了有效防止招标人搞暗箱操作,北京建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政府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四项新制度,制度中就要求将中标候选人公布。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很容易出现招标人“舞弊”的现象。
招标代理机构要审核
据了解,目前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突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亟需进行整顿。例如,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唯利是图,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管理层也忽视管理,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整个机构弄虚作假成风,给项目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一些招标机构在国债及限上技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
此外还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公建项目要重点监督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进行招标,然而,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全国工程招标率仅为63%;在对78个国家项目的稽查中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也不足10%,大量的招投标走了过场。
根据这种现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为重点。
他认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的作用,相互,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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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候选人必须“见光”
昨天,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要加强对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重点监督。
据了解,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招标人往往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或过高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或者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暗箱操作,甚至还出现了“低价抢标”行为,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现象的出现。针对这些现象,建设部提出了以下意见。
中标候选人要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这位负责人说,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其实早在今年5月份,北京市为了有效防止招标人搞暗箱操作,北京建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政府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四项新制度,制度中就要求将中标候选人公布。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很容易出现招标人“舞弊”的现象。
招标代理机构要审核
据了解,目前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突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亟需进行整顿。例如,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唯利是图,搞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管理层也忽视管理,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整个机构弄虚作假成风,给项目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一些招标机构在国债及限上技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
此外还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公建项目要重点监督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进行招标,然而,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年来,全国工程招标率仅为63%;在对78个国家项目的稽查中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进行招投标的也不足10%,大量的招投标走了过场。
根据这种现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为重点。
他认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的作用,相互,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