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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封阳台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6-05-30

  在目前的房地产项目当中。阳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挑高阳台。错层镂空阳台。半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等。正是因为阳台的多样形式。交房后业主往往会多自家阳台做一些处理。比如浇筑,改造,包封等自主设计施工情况。在实践中装修封闭阳台可能会影响项目整体美观。若安装不当可能还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故交房时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往往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中设定:“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私自封闭阳台”等条款。若双方均在上述协议中签字,业主即不得私自违反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封闭阳台。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表示:上述情况属于处理封闭阳台相关纠纷的通常情况,但是也有例外,沈律认为,业主对自身物业享有专有权,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物业。特别是当不允许封阳台的约定并非为业主委员会经过合法程序通过,且业主统一封闭阳台并未造成对小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的情况下,而且对于协议中业主不得封闭阳台的条款往往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效力的判定就不能一概而论了。法院需要根据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此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考察物业公司作出不允许封闭阳台的约定条款是否经过正当程序,以及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是否对小区的公共利益造成实践损害,在此基础上判断上述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否则可以根据合同法40条相关规定。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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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5-30
沈律沈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封阳台的约定是否有效”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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