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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涉房财产关系)

发表于2014-02-23

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特别是离婚引起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更是多种多样,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将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稍作总结。以供参考:

一、法定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1)遗赠(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律师事务所

     (2)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补偿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沈律

 

二、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约定财产制

   (一)基本内容

    1.夫妻得自由确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2.上述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依旧适用法定财产制。

    3.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上述约定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5.上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由主张人(即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的含义是: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他人有理由认为前项决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扩展阅读:关于最新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中关于房产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在完成财产转移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赠与人有单反撤销权)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发表于2014-02-23
沈律沈律,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涉房财产关系)”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太原法律咨询业主论坛精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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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2-24

律师 好复杂了

发表于2014-02-24

好专业

发表于2014-02-24

看看 万一用得着呢

发表于2014-02-24

会有那么一天么

发表于2014-02-24

谁都说不准哇

发表于2014-02-24

夫妻本是同林鸟

发表于2014-02-24

现在离婚率高了

发表于2014-02-24

不能做法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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