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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多卖,房产归谁所有?

发表于2013-05-27

问题:甲向乙购买一套二手房产,甲没有和乙签书面购房协议即付了款给乙,乙见甲没有任何要房的迹象,又将该房另外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全部法律手续,丙领取了该房的房产证。请问:乙一房多卖,该房应归谁所有?


360法网(www.ilaw360.com)解答一方多卖,房产归谁虽有!


当前二手房交易中,买房一房二卖、多卖的现象屡见不鲜。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买卖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由于房价上涨,买房人有奖房屋卖给了其他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一旦发生此类事件该履行那一份合同呢?毕竟房子只有一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1、 优先履行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确定其归属,如果几份买卖合同中,有一份不但签订且已经过户完毕,无特殊情况,应优先履行该份合同。
2、 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如果有一方已合法占有房屋,应认定履行已合法占有房屋那一方的买卖合同。
3、 都未过户,也都未实际占有,应综合考虑实际付款数额及先后、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给卖方的忠告:卖方一房多卖未必能达到占便宜的目的。
实践中由于卖方配合过户,所以,很多情况下,确实是最后出钱比较多的买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表面看房主似乎达到了目的。但是,实际上却未必如此。
很多房主之所以明知违约还要一房多卖,无非是经过计算,就算赔前面买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合算。但是,违约真的就能用违约金绝对解决吗?
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在主张违约责任时,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主张实际损失,而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由于卖方违约,导致再买房时房价的上涨利益,经过适当举证,是可以作为实际损失主张的。也就是说,这样操作,卖方赔偿的数额未必是约定违约金能解决的。
2、 给买方的建议:要以合理方法限制卖方违约的可能性。
一、房价波动比较大,建议从签订合同到最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
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避免卖方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人。
三、在合同中,最好约定适量的且有一定约束力和制裁力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使对方在违约时成本增加。有些几百万的房产,定金或违约金才约定几万元,明显没有力度。
四、可能的话,将付一定款项后,即使暂时不能过户,也要先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房主再想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往往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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