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太原市给物业“立规矩”了!

发表于2016-08-26

○车库不能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

○发生紧急情况时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车库能不能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维修资金该怎样使用?8月24日召开的太原市十三届常委会第4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太原市首 次为物业管理在法律层面定规矩。

如何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七种行为,包括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等等。

关于车库设置和使用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经营性活动的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上一页 | 1 |
/1页
go